葫芦岛市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二、农业行政许可机构对本部门形成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农业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室专职档案人员负责对行政许可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农业行政管理机构设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齐全。应农业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五、各直接办理农业行政许可部门的内勤人员负责管理、收集、归档和向文书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本部门形成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原件)档案工作,归档文件要符合档案质量要求。
六、农业行政许可机构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个人不得擅自带走和销毁文件,不得积压文件。
七、文书档案归档要求:
(一)农业行政许可案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
(二)农业行政许可卷与事后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等材料,实行正卷和副卷的管理方式。即农业行政许可卷为正卷,监督检查记录等材料为副卷;
(三)农业行政许可机构将每一年度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记录制作成册,存入本机构的文书档案保存。农业行政许可事项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受理人、受理时间、审核人、审定人、办理结果、办结时间。
(四)归档时间:农业行政许可机构专、兼职档案人员根据本部门办理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及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将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将上一年度办理完毕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书档案归档完毕。
八、归档范围: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行政机关进行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记载;
(三)受理农业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
(四)听证材料;
(五)延期办理事项的本级及上级负责人的批件;
(六)向申请人送达农业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七)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农业行政许可的书面材料;
(八)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九、保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归档保存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档案自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之日起再保存20年;
(二)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农业行政许可,被查处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档案保存20年;
(三)因行政许可而设置的机构撤销、注销后,与其有关的档案材料保存20年;
(四)其他文件材料为不定期。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